通化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未知 日期:2023/4/19 10:10:11 点击:2533 属于:申请程序

通化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引更多优秀外国留学生报考我校,鼓励在校外国留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一批品学兼优的高层次外国留学生人才。同时为了培养在校外国留学生的知识创新精神发挥他们在各方面的特长促进中外文化之间的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在通化师范学院实施学历教育的在校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  通化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学习优秀或表现突出的外国留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设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通化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包括学习优秀奖学金和表现优秀奖学金两类。

第五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是奖励在校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的外国留学生分为一等奖学金占总人数的20%,奖学金金额为学费的90%二等奖学金占总人数的30%,奖学金金额为学费的70%三等奖学金占总人数的50%,奖学金金额为学费的50%。

第六条  表现优秀奖学金是奖励在公益活动、学科竞赛、创新发明、体育竞赛、学生工作、文艺比赛、文化交流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为500元人民币//学期

第七条  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申请条件:

1.在通化师范学学习须满学期的在校外国留学生

2.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异

3.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通化师范学院的校规、校纪

4.在参评学期内有以下表现突出之一者优先考虑

1在本学科的国际重要学术刊物、国内核心刊物、本领域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以通化师范学院的名义发表学术论文且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此时导师需为第一作者);

2在研究项目中有突出成果

(二)表现优秀奖学金申请条件:

1.在通化师范学院学习须满一学期的在校外国留学生

2.在参评的学期内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为合格

3.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各类艺术体育文化交流活动、公益活动及社会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4.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通化师范学院的校规、校纪。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参评学期内取消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选资格

1.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通化师范学院校规、校纪受到刑事拘留、治安处罚或行政处分者

2.学习态度不端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课者

3.在参评学期内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中有不及格者

4.在申报奖学金时,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发现取消在校期间所有学期申请奖学金的资格。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九条  学校设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学生工作处、科研处、计财处、就业工作办公室、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学院分管领导、学科专家教援、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条  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奖学金评审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凡符合条件的外国留学生自愿申请。申请学习优秀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需要提交书面申请书提供上一学期成绩单和所在学院推荐证明申请表现优秀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需要提交书面申请书提供上一学期在艺术、体育、文化交流、公益活动等一方面表现突出所获得奖励证书等相关佐证材料成绩单和所在学院推荐证明。

第十三条  办公室根据留学生申请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获奖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审议结果无异议后将获奖名单进行全校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公示结束将结果上报学校外国留学生评审领导小组通过并公布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

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评审过程中认真规范流程、严格评审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的外国留学生。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按规定给予获奖学生发放奖学金、颁发奖励证书并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资助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和法规给获得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凡符合条件的外国留学生有申请参评奖学金的权利。同时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违法、违规干预奖学金的评审。如果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学校将依法依规取消其申请资格对已经发放奖学金的学校给予追回。

第二十条  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评审、资金的发放在学校纪委监督下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我校实施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

第二十  本办法由通化师范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30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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